潘逸阳,男,汉族,1961年8月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 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78.03——1982.01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生; 1982.01——1983.0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 1983.06——1989.05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副科级)(其间:1987.03—1989.05在广东省顺德县大良镇挂职任党委副书记); 1989.05——1991.08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 1991.08——1992.09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书记; 1992.09——1992.12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团佛山市委书记; 1992.12——1995.07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其间:1993.03—1995.07参加中山大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结业获硕士学位); 1995.07——1998.03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 1998.03——1998.12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98.12——2001.12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6.03—2001.06参加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1.06毕业并获哲学博士学位;中央党校进修班三十一期学员); 2001.12——2003.09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 2003.09——2010.10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2004.11—2005.01参加中央党校三十六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09—2008.12参加中组部第三期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9.10—2009.11参加中组部在美国乔治城大学举办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10——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0.11——2014.0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其间:2012.09—2012.11在中央党校第52期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党委委员、常委,第九届、第十届江西省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9月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潘逸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9月21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区政府副主席潘逸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罢免潘逸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会议决定免去潘逸阳自治区副主席职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包头市选举的潘逸阳被罢免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其代表资格终止。 2014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罢免了潘逸阳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潘逸阳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15年10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潘逸阳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潘逸阳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 公开宣判 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潘逸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逸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逸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