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 杨卫泽,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江苏常州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卫泽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卫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卫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78年12月—1981年08月,南京航务工程专科学校港口水工建筑专业学习; 1981年08月—1990年11月,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办事员、科员、基建计划科副科长、科长(其间:1986年05月-1988年07月挂职任邳州市泇口乡乡长助理); 1990年11月—1993年01月,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副处长; 1993年01月—1994年08月,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部经理; 1994年08月—1996年09月,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 1996年09月—1998年04月,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8年04月—2000年01月,江苏省交通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2000年01月—2000年12月,江苏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兼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董事长、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1年01月—2001年02月,苏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年02月—2004年11月,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4年06月-2004年09月参加中组部赴哈佛大学公共管理高级人才培训班学习); 2004年11月—2006年11月,无锡市委书记; 2006年11月—2011年03月,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 2011年03月—2015年01月,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十次、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十届、十一届省委委员,十一届江苏省委常委,江苏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月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1月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辞去代表 2015年6月5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接受杨卫泽辞去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职务的请求,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法双开 2015年7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卫泽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钱款;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高档酒店和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杨卫泽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卫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卫泽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8] 提起公诉 2016年6月3日,据高检网消息,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卫泽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8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一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多家房地产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3.4643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杨卫泽的刑事责任。 杨卫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卫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卫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643.4643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卫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