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清,男,蒙古族,1954年10月生,辽宁法库人,1971年3月参加工作,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对被告人史文清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履历 1971.03—1975.07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综合加工厂工人、会计,供销社人事干事 1975.07—1978.09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乌兰花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8.09—1979.08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秘书股股长 1979.08—1982.02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委办公室调研室干事 1982.02—1987.01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其间:1984.10-1986.08在内蒙古自治区委党校大专班脱产学习) 1987.01—1989.09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委书记 1989.09—1993.08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处处长、办公室主任 1993.08—1994.0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调研室副主任(副厅级) 1994.05—1995.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局级秘书 (1992.09-1995.07在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2—1998.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1996.10明确正局长级) 1998.05—1999.1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挂职) 1999.12—2000.0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 2000.02—2007.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1998.09-2000.12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4.03-2005.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20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7.01—2007.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7.12—2008.0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08.01—2010.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10—2010.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赣州市委书记 2010.12—2011.04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04—2011.05 江西省委常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05—2015.01 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5.01—2015.02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5.02—2018.01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0.11终止)江西省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0.10终止) 人物事件 被人举报 2019年12月18日,一篇题为《一位副省级高官的敛金术和多面孔》的自媒体文章将这位已退休的副省级官员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文章提及,三名来自不同地方的企业家,分别对史文清进行实名举报。12月19日下午,针对网络举报,史文清回应称,“也是昨天晚上(看到举报文章),在这里我不多说了,所有的都是诽谤造谣,我现在正在给组织作(写)一个说明。 违纪被查 2020年9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20年10月1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史文清辞去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史文清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江西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0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史文清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21年3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史文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史文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品行恶劣,胆大妄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劳民伤财搞形式主义,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大搞家族式腐败;把公权力当成谋利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刑事案件处理、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史文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史文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4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史文清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史文清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5月1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史文清涉嫌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史文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史文清,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文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文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开庭 2022年2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余元。2004年,史文清将从他人处获取的枪支1支交由其亲属保管,经鉴定系制式枪支。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史文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史文清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对被告人史文清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史文清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余元。2004年,史文清将从他人处获取的1支手枪交给其亲属保管,经鉴定,该手枪系制式枪支。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文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史文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史文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