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云公民,男,蒙古族,1950年9月生,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大学普通班学历,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2022年6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68.08——1971,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古城乡白家营村插队; 1971——197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运输公司工人; 1975——1979,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汽车制造专业学习; 1979——198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科研所干部、副所长,市交通局科长、副局长; 1985——1989,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计委主任; 1989——1993,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 1993.05——1995.01,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盟委副书记、盟长; 1995.01——1996.03,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盟委书记; 1996.03——1996.10,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1996.10——1997.0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 1997.01——2001.0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2001.07——2001.09,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1.09——2001.10,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太原市委书记; 2001.10——2001.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副省长; 2001.11——2003.06,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2003.06——2006.01,山西省委副书记、太原市委书记; 2006.01——2006.10,山西省委副书记、宣传部长; 2006.10——2008.06,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 2008.06——2013.1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提案委员会委员。 家庭关系 播报 儿子:云凯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10月2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0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云公民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及亲属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收受礼金;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将手中掌握的国有资源当成发家致富的“摇钱树”,为亲属经商办企业“铺路搭桥”,对家人失管失教;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相互勾结,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云公民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云公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0月,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云公民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云公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云公民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云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盟长、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副书记,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1年4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盟长、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66亿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云公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云公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6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云公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8月,被告人云公民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盟长、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亿余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云公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云公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