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邢云,男,汉族,1952年3月生,内蒙古土左旗人,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兼)。 2019年12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邢云受贿案,对被告人邢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邢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68.09——1973.09,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学校教师; 1973.09——1976.09,内蒙古工学院化学系无机化工专业学习; 1976.09——1976.12,留校待分配; 1976.12——1978.12,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旗委宣传部工作; 1978.12——1983.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委工作; 1984.06——1985.08,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牧工商联合公司党委书记; 1985.08——1987.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牧工商管理处(联合公司)党委书记、处长(经理); 1987.09——1990.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其间:1986.09——1989.07,在包头钢铁学院钢铁冶金专业函授班学习); 1990.12——1993.10,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3.10——1995.01,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副盟长; 1995.01——1996.10,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盟委副书记、盟长; 1996.10——2001.09,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其间:1996.05——1998.05,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9——2001.1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12——2006.1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 2006.12——2012.0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其间:2008.03——2010.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12.02——2013.02,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3.02——2016.01,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兼)。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0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9年4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邢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邢云理想信念丧失,政治上蜕化变质,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及所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经济上贪婪成性,收受巨额礼金,与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肆无忌惮进行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 邢云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邢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邢云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邢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邢云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8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一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邢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邢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辽宁省、大连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对被告人邢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邢云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邢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邢云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邢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