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 严春风,男,汉族,1968年4月生,江西瑞昌人,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4月参加工作,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岩土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广安市委副书记。 2019年8月2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严春风受贿案,对被告人严春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严春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84.09——1991.04,昆明工学院资源开发工程系本科、硕士研究生学习(其间:1991.04,任助教); 1991.04——1995.02,昆明工学院工作(其间:1992.11——1993.12,任意大利英波基诺公司二滩工程公司工程师、副总工程师;1994.01,任讲师); 1995.02——1999.01,重庆建筑大学(现重庆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岩土工程专业研究生学习,获博士学位(其间:1997.11,任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 1999.01——1999.08,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 1999.08——2001.08,四川省宜宾市建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其间:1999.12,被评为高级工程师); 2001.08——2005.03,四川省宜宾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5.03——2006.08,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08——2009.02,四川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其间:2003.02——2007.12,在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学习); 2009.02——2010.05,四川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2010.05——2011.12,四川省阿坝州副州长、党组成员; 2011.12——2014.11,四川省阿坝州委常委、统战部长; 2014.11——2015.07,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5.07——2015.08,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 2015.08——2016.11,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6.11——2018.05,四川省广安市委副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5月18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广安市委副书记严春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13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监委对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严春风违反政治纪律,擅自授意他人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与涉案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持有股票等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严春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纪律意识淡薄,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面对党忠诚,积极上进,背后违规逾矩,权欲熏心;表面洁身自好,作风正派,实则道貌岸然,腐化堕落;表面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内里贪欲膨胀,唯利是图,大搞权钱交易,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买房、炒股,并由他人代持,欺瞒组织,是典型的两面派、两面人。严春风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四川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决定给予严春风开除党籍处分;由四川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广安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严春风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严春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严春风利用其先后担任宜宾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宜宾市翠屏区委副书记、区长,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广安市常务副市长,广安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4月1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受贿一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严春风在担任宜宾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宜宾市翠屏区委副书记、区长,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广安市常务副市长,广安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纠纷解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2.9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严春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严春风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四川省、德阳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8月2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受贿案,对被告人严春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严春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严春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严春风利用担任四川省宜宾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中共宜宾市翠屏区委副书记、区长、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中共广安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纠纷解决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2.9万余元。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春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鉴于严春风因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等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