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栗智,男,汉族,1950年11月生,安徽利辛人,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2月参加工作,新疆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6年11月18日,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69.12-1974.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警备区消防营文书 1974.07-1974.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粮食局门市部工人 1974.10-1977.10南充师范学院生物系生物专业学习 1977.10-1985.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原料科干部 1985.04-1987.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供销公司销售科副科长 1987.02-1990.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协办干部、服务公司副经理 1990.02-1993.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原料基地开发公司酒花科科长、经理助理 1993.02-1996.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供销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新疆啤酒花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间:1995.09-1996.07在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10-1997.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1997.12-2000.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轻工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其间:1998.09-2000.07在新疆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0.03-2000.07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2000.07-2001.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副书记 2001.01-200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 2001.03-2005.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5.01-2005.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副书记,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 2005.04-2006.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副书记,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6.11-2008.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8.01—2013.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至2013年0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党委书记、乌鲁木齐市委书记(至200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至2009年)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3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5] 开除党籍 2015年7月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栗智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栗智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栗智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7] 2015年9月21日,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 2016年4月14日,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智利用其担任新疆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乌昌党委书记、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6月2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受贿一案。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利用其担任新疆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乌昌党委书记、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19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栗智的刑事责任。 栗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案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16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受贿案,对被告人栗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栗智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栗智在担任新疆轻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书记、中共乌昌党委书记、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职务晋升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19.532694万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栗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