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 陈如桂,男,汉族,1962年9月生,广东廉江人,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南工业大学地质系应用地球物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23年6月,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陈如桂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8 桂林冶金地质学院物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83.08—1986.08 桂林冶金地质学院教师 1986.08—1989.05 中南工业大学地质系应用地球物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9.05—1991.01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干部 1991.01—1992.09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测试技术研究室副主任 1992.09—1992.10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测试技术研究室主任 1992.10—1998.03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其间:1995.09-1998.02中南工业大学地质系应用地球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1996.08兼任广东省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1998.03—1999.08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院长、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1999.08—1999.12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999.12—2000.06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00.06—2001.07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1.07—2003.05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广州正局级) 2003.05—2007.03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工委书记 2007.03—2010.06 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 2010.06—2011.12 广州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1.12—2015.09 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5.09—2016.09 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09—2017.01 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7.01—2017.07 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07—2017.08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党组书记 2017.08—2021.04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21—2022.0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22.0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党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9月资格终止)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2年6月被罢免)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6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罢免代表 2022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罢免陈如桂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陈如桂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11] 6月24日下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召开。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罢免陈如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罢免陈如桂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陈如桂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如桂的代表资格终止。 撤销职务 2022年6月24日下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陈如桂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陈如桂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依法双开 2022年12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如桂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帮助亲属调整职务;权力观扭曲,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属承揽工程、吸收存款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践踏纪法底线,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政商勾连,隐身幕后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如桂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如桂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3年1月1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陈如桂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6月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如桂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陈如桂利用担任广州市原建设委员会主任、建设工委书记,广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中山市委书记,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