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平,1955年9月出生于辽宁大连,是汉族人,拥有中央党校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学历,为高级经济师。其生平经历如下: 早期工作经历:1983年至1994年,在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担任过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处处长等职务。 国家开发银行任职经历:1994年进入国家开发银行工作,1994年至2000年,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其间曾兼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00年至2003年,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年至2006年,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2006年至2008年,任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副局长(正局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退休后活动:退休后,李吉平社会活动较为频繁,曾多次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执行副会长、全球化智库CCG顾问等身份出席各类论坛活动。 违纪违法调查:2024年3月13日,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8月,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024年11月,被提起公诉。 法律审判: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吉平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