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孝林,汉族,1958年3月生,甘肃兰州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音乐舞蹈系声乐专业,男高音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曾任甘肃省文联副主席、兰州大剧院首任院长、兰州市政协委员。 现任兰州演艺集团艺术总监、兰州大剧院艺术总监、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 2023年8月,苏孝林被开除党籍。 演艺经历 1977年,年仅18岁的苏孝林怀揣着对艺术的追求,远赴当时被誉为“中国第一团”的总政歌舞团学习声乐。后来,苏孝林又先后走进煤矿文工团以及铁路文工团,继续在艺术道路上虔诚“修炼”,在专业舞台上得到了一次次的艺术“升华”。 1998年,在首次举办的兰州新年音乐会上,他与歌唱家刘维维合作,共同放歌《我的太阳》。 人物履历 1974.12-1984.10 兰州市歌舞团工作 1984.10-1991.08 兰州市歌舞团团长助理 1991.08-2003.12 兰州市歌舞剧团副团长、团长 2003.12-2008.01 兰州歌舞剧院院长 2008.01-2008.02 兰州大剧院院长 2008.02-2013.04 甘肃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兰州大剧院院长 2013.04-2014.02 甘肃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省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兰州大剧院院长 2014.02-2018.03 甘肃省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兰州大剧院院长(2014年10月17日聘任兰州大剧院艺术总监,聘期10年) 2018.03-2020.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兰州大剧院院长 2020.10-2021.04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 2021.04 退休 2020年,被聘为西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 主要作品 大型舞剧《大梦敦煌》、大型舞剧《兰花花》、大型舞蹈诗《西出阳关》、大型文艺晚会《黄河的祝福》、舞蹈晚会《西部的故事》、《如诗的舞步》以及《经典·敦煌》、《难忘的记忆》等多部交响音乐会。 人物成就 1984年,苏孝林荣获首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第十四名。 1986年,荣获第二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优秀演员奖,并连续三届荣获甘肃赛区美声唱法一等奖。 历年来他评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甘肃省首届十大杰出青年”、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先进个人”、“甘肃省文化艺术人才金飞天奖”、甘肃省人事厅“省级优秀专家”、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甘肃省优秀专家”、市委、市政府“第四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国家人事部、国家文化部“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宣部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经营管理人才、文化部优秀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宣部、国家人社部、中国文联授予“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2022年8月,荣获2022年度中国音乐家协会交响乐团联盟“终身成就奖”。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1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参事苏孝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8月11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参事苏孝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苏孝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毫无敬畏之心,背弃初心使命,长期破纪违法。违反政治纪律,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转移隐匿非法所得、销毁证据;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装修豪华接待场所,公款大吃大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特殊消费,安排亲属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瞒报房产,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选拔和录用中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借婚丧事宜敛财,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违反工作纪律,懈怠企业改制工作要求,违规出借单位资金;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沉溺赌博,道德败坏,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放纵贪欲,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国家财产,在企业经营和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单位政治生态,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胆大妄为,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苏孝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