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 胡毅峰,男,蒙古族,1954年5月生,内蒙古喀喇沁旗人,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3年2月,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71.03—1973.1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郊区榆林公社插队知青 1973.10—1975.10 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铁路技校学习 1975.10—1978.02 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务段工人、政治处宣传干事,集宁分局政治部、宣传部、干部部干事 1978.02—1984.04 呼和浩特铁路局政治部干部部干事(其间:1980.10—1982.10在内蒙古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专修班学习) 1984.04—1985.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干事 1985.01—1989.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副处长 1989.02—1992.06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处长 1992.06—1995.07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其间:1992.06—1993.09 兼任察右前旗旗委书记;1993.09—1994.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班学习) 1995.07—1998.04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1994.08—1996.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04—2003.01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1996.05—1998.05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3.01—2008.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 2008.01—201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1.01—2018.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第十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4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2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毅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道德败坏;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毅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毅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11月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胡毅峰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2月2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毅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