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 吴天君,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1957年2月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资源产业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曾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7年8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人物履历 1977.03——1978.10,安阳农业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78.10——1979.12,返乡务农; 1979.12——1981.12,河南省安阳地区农科所技术员、团支部书记; 1981.12——1984.04,河南省淇县北阳人民公社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北阳乡乡长; 1984.04——1985.04 河南省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85.04——1987.11,河南省安阳市农工委副主任、农牧局副局长; 1987.11——1989.06,河南省内黄县委副书记; 1989.06——1991.08,河南省内黄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1.08——1994.02,河南省内黄县委书记(其间: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河南分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4.02——1998.12,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12——2000.01,河南省安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1998.09——1999.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0.01——2001.12,河南省新乡市委副书记(1998.07——2001.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1.12——2006.02,河南省新乡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2——2006.03,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市长; 2006.03——2011.05,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2005.09——2008.07,在中国地质大学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资源产业经济专业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11.05——2011.10,河南省郑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10——2011.12,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12——2012.02,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2.02——2016.05,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 2016.05——2016.11,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八次、第九次党代会代表,第八届、第九届河南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1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1月2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吴天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由下属单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中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吴天君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天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7日,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天君利用其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乡市委书记、中共郑州市委副书记、郑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7月20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受贿一案。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吴天君利用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乡市委书记、中共郑州市委副书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吴天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吴天君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湖北省、襄阳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8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天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天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吴天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吴天君利用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乡市委书记、中共郑州市委副书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5.250361万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天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吴天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