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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杰

河南省原省委常委
王有杰,男,汉族,1941年5月生,河南获嘉人。曾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
2007年1月19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履历
1961.07-1967.06 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空军工程系学员
1967.06-1969.10 陆军26军锻炼
1969.10-1973.05 洛阳航空工业部第612研究所技术员、工程师
1973.05-1983.05 洛阳航空工业部第612研究所组织科副科长、八室政治指导员、所党委宣传部部长
1983.05-1987.07河南省洛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其间:1986.09一1987.01中央党校学习)
1987.07-1990.06河南省洛阳市委副书记
1990.06-1991.08河南省漯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991.08-1992.04河南省漯河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1992.04-1994.03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漯河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4.03-1995.12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漯河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5.12-2001.02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郑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 1997.09—1997.11中央党校学习)
2001.02-2001.07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郑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河南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1.07-2001.11河南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1.11-2003.01 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3.01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人物家庭
妻李凤英,早先是河南省洛阳市中心医院(现洛阳第二医院)一名医生,自王有杰出任河南省洛阳市宣传部长后步入仕途后,也一步步提干了。先后担任洛阳市第二医院的副院长、漯河市第三医院院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最后在河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处书记的位置上退休。
人物事件
受贿
王有杰涉嫌经济犯罪的起始时间为1994年,当时他在漯河市任职。谈起王有杰低价卖蓝天宾馆的事。一名办案人员介绍,1994年8月至1995年底,王有杰先后5次收受河南鸿基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鲍义军72万元贿赂,后鸿基以低价购得漯河市政府所属的蓝天宾馆。1995年12月,王有杰担任郑州市委书记,并进入河南省委常委。仅1996年1月至1999年11月间,王有杰在为河南高鑫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获贷500万元、减免征地及承建费912万元,并通过警方追讨被骗资金150万元后,该公司董事长高复东回报王有杰64万元。
1997年1月,高把减免征地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的申请交给了王有杰。王有杰把分管副市长周建秋叫到办公室,让周具体办理。一番运作下来,共计减免各项费用912万元。
1996年6月至2001年2月间,河南银基房地产公司身陷项目回迁纠纷,其董事长李荣坤因涉嫌诈骗被广东惠州警方追查。王有杰出面摆平后,收受李荣坤100.678万元报酬。1997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王有杰帮助登封市建委主任蒋超晋升为郑州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分10次获得后者42万元贿赂。此外,王有杰帮助冯荣春夫妇调入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作,并助冯荣春两次晋升。通过已晋升的蒋超帮助,王有杰为冯荣春所在公司承揽造价达1700余万元的工程。其间,王有杰13次收受冯荣春贿赂,总计146万元。根据郑州市纪委2006年6月的通报,蒋超、冯荣春涉案金额高达262万元。两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王锴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中纪委审查。此时,王有杰急欲帮助儿子“摆脱困境”,通过一个名叫赵川的人认识了自称是“某老将军干儿子”的胡建军。胡的一番表现获得了王有杰好感,此后,胡建军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得王有杰200万元。
双开
2005年9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中央纪委严肃查处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经查,1994年至2005年初,王有杰在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承揽工程、收购国有资产、征用土地、工程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596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6万元。
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王有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却利欲熏心、亵渎职责,利用职权,大肆收受钱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有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王有杰涉嫌受贿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理
2007年1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宣判,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杰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有杰曾担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6年12月20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有杰另有折合人民币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有杰具有坦白有关机关不掌握的其受贿罪大部分罪行、赃款已全部追缴等情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忏悔录
从担任高级干部到走上审判席成为被告人,这一人生角色的巨大落差曾让我感到失意、困惑和迷茫,但经过党组织、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挽救,经过自己沉痛的反思、悔悟,我清醒和理智了许多。此时此刻,我更加懂得,党风廉政建设是多么的重要和严肃,更加感受到党纪国法这四个字的沉重分量。
从我的问题来看,我被一种所谓多年交往的朋友“交情”所缠绕,错把贿金当礼金而不能明辨,正是这种主客观因素的结合铸成了我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无论从党员干部的内心,还是从社会生活的大环境来看,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都是复杂和艰巨的。(摘自2007年6月26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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