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书记 毛荣楷,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广东云浮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东省江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江门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毛荣楷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毛荣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23万余元、港币58万元。 人物履历 1977.08-1978.10,云浮县茶洞公社石岩小学教师 1978.10-1980.07,云浮县云浮师范学校学习 1980.07-1982.09,云浮县南盛镇枧岭小学教师 1982.09-1984.07,肇庆教育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大专学习 1984.07-1985.08,云浮县委办公室干部 1985.08-1988.11,云浮县委办公室科员 1988.11-1989.04,云浮县委调研室副主任 1989.04-1991.06,肇庆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 1991.06-1993.01,肇庆市法制局监督协调科科长 1993.01-1993.05,肇庆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3.05-1995.01,肇庆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5.01-1996.01,肇庆市委副秘书长 1996.01-1998.11,肇庆市委副秘书长、接待处处长(其间:1995.09-1998.07,在广东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98.11-1999.03,肇庆市怀集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1999.03-2003.02,肇庆市怀集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2.02-2002.07,在广东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03.02-2003.03,肇庆市怀集县委书记、县长 2003.03-2006.02,肇庆市怀集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2-2011.10,广东省纪委常委(其间:2008.07-2008.08,在广东省第4期领导干部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2009.05-2011.09,在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1.10-2015.01,广东省纪委副书记 2015.01-2015.02,广东省纪委副书记、江门市委书记 2015.02-2015.06,广东省纪委副书记、江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6-2016.06,江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双开处分 2017年2月17日,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江门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毛荣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毛荣楷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临时出境期间擅自脱离组织;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搞权权交易;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毛荣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毛荣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开庭 2017年12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门市委原书记毛荣楷受贿一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荣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荣楷利用其担任肇庆市怀集县长、县委书记,广东省纪委常委、副书记,江门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234097元、港币580000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毛荣楷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毛荣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毛荣楷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依法判刑 2018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江门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毛荣楷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毛荣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23万余元、港币5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毛荣楷利用其担任肇庆市怀集县长、县委书记,广东省纪委常委、副书记,江门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23万余元、港币5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荣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量被告人毛荣楷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退赃等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