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 毛小兵,男,汉族,1965年4月生,湖南常德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曾任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7年5月,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宣判,受贿超1亿元,被判无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北京钢铁学院(现北京科技大学)自动化系工业自动化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5.07——1986.0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锡铁山矿务局干事; 1986.03——1987.03,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技术员; 1987.03——1987.09,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发电厂检修车间副主任; 1987.09——1988.04,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发电厂电气车间副主任; 1988.04——1988.12,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发电厂生产科副科长; 1988.12——1993.09,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发电厂副厂长、厂长; 1993.09——1994.03,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局长助理兼发电厂厂长; 1994.03——1999.05,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 1999.05——2000.04,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局长; 2000.04——2002.02,青海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其间:2001.03—2002.02 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班学习); 2002.02——2006.09,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06.09——2009.04,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6.12 在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9.04——2010.01,西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0.01——2011.12,西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12——2012.05,西宁市委书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2.05——2014.04,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4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4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7月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毛小兵被终止青海省人大代表资格。 双开处分 2014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纪委对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毛小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毛小兵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毛小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13日,中共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毛小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毛小兵,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小兵利用其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西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1月6日上午9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 被判无期 2017年5月11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毛小兵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毛小兵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毛小兵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青海省锡铁山矿务局副局长、局长、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宁市市长、西宁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购销、工程承揽、股权收购、房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80661694亿元。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担任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4亿元提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小兵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毛小兵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提起公诉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所挪用公款已归还本息,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