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男,汉族,大学文化。1948年9月出生,山东惠民人。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人物经历 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 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 家庭成员 父亲:陈伟达 人物事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2日发布公告,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新的董事长选举产生前,由副董事长周原代行董事长职权。同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苏树林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2008年1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陈同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 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