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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寿夫

亚洲 日本名人录

[公元1882年-1947年、日本战犯、日本陆军中将,侵华日军乙级战犯,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

谷寿夫(1882年12月23日—1947年4月26日),男,大和族,日本冈山县人,日本陆军中将,侵华日军乙级战犯,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曾参加日俄战争。1937年七七事变后派往中国,在华北他就纵容部队烧杀劫掠。淞沪会战期间率军绕道杭州湾登陆。1937年12月12日率所部由中华门侵入南京,并伙同第16师团、18师团、114师团等制造了南京大屠杀。

1947年2月6日在南京军事法庭公审,3月10日法庭宣判处死刑,谷寿夫不服,提出上诉。1947年4月25日蒋介石批示维持原判,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被依法枪决,终年64岁。

人物经历
谷寿夫,男,大和族,1882年(壬午年)12月23日生,日本冈山县人,农民出身。1903年11月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15期步兵科,翌年3月授予步兵少尉军衔。参加日俄战争,期间晋升为中尉。1912年11月毕业于日本陆军大学第24期,成绩名列该期第三名,被派往英国留学。后曾在参谋本部及驻外使馆任职。他在日本海军大学讲授陆战术时曾强调:“作战时的掠夺、强盗、强奸是保持士气的重要手段”。他在陆大当教官时还采访了原来满洲军司令部作战课长松川敏胤,写了一本《机密日俄战史》,很有价值。这就是日本人说的他对日本陆军的军政和军事教育方面的很大贡献。1925年3月18日晋升陆军大佐;1928年8月10日作为第三师团参谋长参加了侵略中国山东的作战。1930年8月1日晋升陆军少将,任驻国联的日军陆空军代表。1932年回国任军事调查委员会会长。1933年8月1日任近卫师团第2旅团长(师团长为后来的南京大屠杀主犯朝香宫鸠彦王中将)。1934年8月1日担任东京湾要塞司令官的闲职。1935年6月5日任第九师团留守师团长,12月2日任第六师团长。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时,谷寿夫担任日本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率部参加进攻华北的战斗,在华北也纵容属下屠杀过平民百姓。10月后调入华中战线,在柳川平助中将的第十军编成内参加金山卫登陆,接着不顾后勤的缺乏,长途奔袭南京。屡战屡胜,被日本人认为是个优秀的高级指挥官。1937年12月南京陷落前松井石根突然生病,由朝香宫鸠彦王接替出任攻城总指挥;谷寿夫认为自己是“建功立业”机会来了。1937年12月13日,第六师团攻破德械第88师防守的中华门,率先攻入南京市。
当时,逃难的中国南京市民和放下武器投降的国民党军军人拥挤在主要街道上,谷寿夫指使和纵容属下官兵对无辜百姓狂掷手榴弹,用机枪扫射,自己也亲自用军刀杀人,其中他本人强奸中国妇女达十余人。第六师团的随军摄影记者河野公辉曾在该师团司令部看到一份上级传达的命令∶“不容许共产主义的暴虐,为粉碎共匪的猖獗活动,农民、工人自不待言,直至妇女儿童皆应杀戮之。”
后来,谷寿夫还邀请日本参加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一战的日本老兵来参观。直到同年12月22日,第六师团奉命回到安徽南部进行“清剿作战”,该师团在南京的暴行才得以停止。据统计,被谷寿夫及其师团官兵杀害的中国平民和战俘至少达5万人,他的第六师团在南京大屠杀中残杀中国人民的数量,仅次于中岛今朝吾的第十六师团。
谷寿夫等人南京所犯下的滔天罪行,震惊了世界,日本大本营为避免受到世界舆论的谴责,将谷寿夫于同年12月27日调任本土防卫军担任任中部军司令官的闲职,(其上级松井石根、柳川平助都于次年2月14日被编入了预备役,倒是侵入南京的华中派遣军的参谋长冢田攻和副参谋长武藤章等人还留在现役。),1939年9月12日和另外几名大屠杀主犯一起被编入预备役,此后也没有担任过什么官职;在日本即将战败前几天才被启用为第59军司令官兼军管区司令官,且未及上任日本政府就已宣布无条件投降。要是按照资历来说,“军政兼优”的谷寿夫很可能于1940年8月1日被升任大将担任某方面军的司令官了。
日本投降后谷寿夫于1946年2月作为战犯被盟军总司令部逮捕移交中国,定为乙级战犯。经南京军事法庭一年多的审判,于1947年(丁亥年)4月26日被枪决。政府对谷寿夫下的断语是:“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
受审过程
日本投降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将谷寿夫列为乙级战犯。1946年8月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谷寿夫从东京巢鸭监狱被引渡南京。1947年2月6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公审。负责这次审判的法庭,是受盟军总部远东军事法庭委托的江苏高等法院刑庭第一庭。审判庭设在南京城内明故宫的一座大庭里,布置庄严肃穆,周围戒备森严。从1947年2月6日下午开庭审判,先后持续了一个多月,到3月10日结束。
1946年1月20日《申报》第2版《审判远东战犯》报导了此事:
东京组国际军事法庭审讯远东战罪犯,法官至多为九名由麦帅选任,影佐祯昆、谷寿夫均作阶下囚、
1947年2月6日下午审判开始,宪兵将战犯谷寿夫押入法庭。主审谷寿夫的审判长是石美瑜律师。公诉人代表中国政府起诉。起诉书中说: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谷寿夫,担任日军第六师团中将师团长,于1937年12月13日,率部攻入南京,立即展开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持续40多天。起诉书中详诉了谷寿夫的屠杀罪行:查屠杀最惨厉之日期,为1937年12月13日至22日。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有15万余具。屠杀总数当在34万人以上。起诉书中还举例指出:12月15日下午一时,我军警2000余名被日军俘虏后。押赴中华门外,用机枪扫射,饮弹齐殒。其中负伤未死者,悉遭活埋。同月18日夜间,又将我被囚于幕府山之军民67418人用铁丝捆扎,驱至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射杀,凡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死,并将全部尸骸用煤油浇灌焚化。日军在中华门外,轮奸少女后又迫使过路僧侣续与行奸,僧拒不从,竟被处宫刑而死。我南京妇女无不人人自危,纷纷避难于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所划定的安全区。但日军不顾国际正义,竟亦逞其兽欲,每乘黑夜,越墙而入。不择老幼,摸索强奸。
起诉书宣读
1947年2月16日下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第二次审判。当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问被告对公诉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有何申诉。谷寿夫故作镇静,为他的犯罪事实厚颜无耻地进行狡辩:“当日军攻克上海,南京处于战争状态之时,你们中国政府为什么不早作撤退准备,在双方交战炮火纷飞的情况下,有些非战斗人员不幸为流弹所中,这也是战争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本人对此感到抱歉。”面对着证人席上陈放的从“南京万人坑”里掘出的穿有洞孔或划有伤痕的头骨,他抵赖说:“你们凭啥说这是日本士兵的刀枪穿刺的呢?”面对着许多出席作证的被日军屠杀幸存者和被害家属的血泪控诉,他恶狠狠地说:“你们在堂堂国际法庭上,不要带上民族感情来对我审讯,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是不公道的。”最后还强辩说:“军人以服从为天职,我是奉命来华作战,执行任务的,战争责任不在我谷寿夫身上。”谷寿夫的狡辩激起了人们满腔怒火。
1947年3月11日《申报》第2版《谷寿夫判处死刑》记载了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被中国政府判处死刑的消息,及判决书要点:
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被判处死刑,判决书宣读后当庭送达。
审判经过
当谷寿夫的“申辩”刚一完结,检方公诉人,立即义正辞严地进行批驳。主要从谷寿夫的履历、军衔、职位和他在一次日本天皇召开的御前会议上的发言,揭露他不仅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侵华战争的决策者。
公诉人的话刚结束,一位英国《曼彻斯特卫报》的驻华记者田伯烈愤怒地站起来作证说:“我当时在南京亲眼看到南京的活地狱,日军进城后的两天内,连续不断地屠杀,大规模地抢劫,侵扰私宅,奸污妇女,一切都失去了控制,街道上堆满了平民的尸体。任何人如因恐惧而奔跑,任何人在黄昏后如为巡逻日军抓住,都会被就地枪杀或被刺死的。这次暴行确实是有目共睹无可辩解的。”他还说:“未及时退出的中国士兵都已抛弃了枪械,脱掉了军服,但日军大搜捕,捆绑在一起加以枪杀,这些都是在日军军官直接指挥下干的。日军进城后,对重要市区进行有计划的破坏,大小铺店无一幸免,全城所有私人住宅,不论中国人的或外国人的都被日军‘光顾’洗劫一空。强奸和侮辱妇女的事情时有所闻。我的外国朋友看到日本兵闯入邻居住宅,抢去了四个中国姑娘。还有几个外国人看到一个新到日军军官寓所有抢来的八个年轻的中国女子。恐惧的程度.实在不是笔墨所能形容……”
一位日本记者揭露说:“我是日本当时驻南京记者,一直旅居在中国。12月10日那天,南京依然美丽如昔。但是从13日日军侵入南京之后,很快变成一片焦土,到处是破坏的痕迹,满目萧然,宛如人间地狱。我亲眼看到日军从难民区里拖出成百成千已经被解除武装的中国士兵去枪杀,或者当作练习刺杀的对象。我亲眼看到自己喜爱的城市和机关、学校、居民住宅,为日军纵火焚毁,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看到的活地狱。”
一位美国驻华记者作证说:“12月13日,日军潮水一般涌入城内,恐怖随之开始,而且恐怖的严重性一天比一天增加起来。国际红十字会主席雷伯(编者注:雷伯实为南京国际安全区主席)和秘书史密斯,曾访问日军司令部中将谷寿夫,请求阻止难于再容忍的骚乱行动,但他们的访问与恳求是徒劳的。晚上日军把附近一个收容所中的难民1300人全部拖走,用绳子缚着,押向刑场。我们目睹当时的情景实在痛楚极了。”
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说:“12月16日早晨,我们开始听到日军奸污妇女的事情。据我们所知有一百多个青年妇女被日军劫去,其中7个是从金大图书馆劫走的,在家里被劫去的妇女更不知其数。晚上我赴布克教授处吃晚餐,回来时我的住宅门上贴着大使馆的布告,可是门户已洞开,所有箱柜均被打开,被褥和食物都不翼而飞。”
市民姚加隆是日军大屠杀中的幸存者,他头部受重伤,断了一条臂膀。他起来控诉日军暴行说:“12月15日我携家眷避难于中华门外斩龙桥,日军将我妻奸杀,8岁幼儿,3岁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枪尖挑入火中,活活烧死。”
公诉人还补充说:“谷寿夫身边有两个士兵(即野田毅与向井敏明)打赌,从南京下关一直杀到夫子庙,一个杀了105个,一个杀了106个,杀106个的得了冠军,赢了一瓶白兰地。”
法庭最后放映了由国际红十字会提供《日军南京屠杀罪行纪录片》将日军在南京进行的惨绝人寰的大屠杀,重新展现在人们面前。阴险狡猾的谷寿夫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
审判长询问辩护律师有什么意见。辩护律师说:“被告谷寿夫罪证确凿,不容抵赖,希望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公正的判决。被告提出不要带上民族感情这一点,可予以注意。”
1947年3月10日下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战犯谷寿夫的最后审判。这天法庭内外戒备森严,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被告谷寿夫被宪兵押上法庭。他穿着旧军服,留短胡须,面色发青,低头站在被告席。约20分钟左右,审判长石美瑜律师宣布审判谷寿夫的判决书。
判决书
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
公诉人:本庭检察员
被告:谷寿夫,男,年64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53号,日本原陆军中将师团长。
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律师、张仁德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事实谷寿夫系日本军阀中悍善战之将领,远在日俄战役,即已从军,并著战绩。迨民国26年中日战起,充任第六师团长,于是年8月,率部来华,参与侵略战争,先转战于河北永定河及保定、石家庄等处。同年11月,我京沪沿线战事频告失利,移转阵地,扼守南京。日本军阀以我首都为抗战中心,遂纠集其精锐而凶残之第六师团谷寿夫部队,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第十八师团牛岛部队,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挥之下,合力会攻,并以遭遇我军坚强抵抗,忿恨之余,乃于陷城后,作有计划之屠杀,以示报复。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于37年12月12日(即农历十一月十日)傍晚,攻陷中华门,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
事由
翌晨复率大军进城,与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继以焚烧奸掠。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26年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及焚尸灭迹者,单耀亭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30万人以上。 [4]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状,尤非笔楮所能形容。如12月15日下午1时,我军警2000余名,为日军俘获后,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饮弹齐殒,其负伤未死者,悉遭活焚。同月16日下午6时,麇集华侨招待所之难民5000余人,被日兵押往中山码头,用机枪射杀后,弃尸江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中弹受伤,投身波中,与漂尸同流,得以幸免。同月18日夜间,复将我被囚幕府山之军民57,418人,以铅丝扎捆,驱集下关草鞋峡,亦用机枪射杀,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毙,并将全部尸骸,浇以煤油焚化。又如12月12日,乡妇王徐氏,在中华门外下码头,遭日军枭首焚尸。同月13日,乡民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堆草巷纵火,驰往施救,致被砍死,同日,僧隆敬、隆慧及尼真行、灯高、灯元等,亦于中华门外庙庵内,悉遭屠戮。14日,市民姚加隆携眷避难于中华门斩龙桥,又遭日军将其妻奸杀,八岁幼儿,三岁幼女,因在旁哀泣,被用枪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毙。同月13日至17日,时值严寒,驻中华门外日军,勒令乡民30余人,入水捞鱼,从则冻毙,违亦遭戮,并将一老叟,绑悬树梢,以枪瞄准,作打靶练习,终至命中,绳断跌毙。又日军官二人,以杀人为竞赛,其一杀达105人,一则以杀106人获胜。同月19日,乡妇谢善真,年逾六旬,被日军在中华门外东岳庙用刀刺杀,并以竹竿插入阴户,均属惨无人道。计自12月12日至同月21日,我首都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而有案可稽者,达886起。(见附件甲1至28号,乙1至858号。)其在中华门一带被害者,除以上列举外,尚有王福和、柯大才、卓吕同、沈有功、刘广松、曹文党、余必福、陈肖氏等378案。
陷城
“日军陷城后,更四处强奸,一逞淫欲。据外侨所组国际委员会统计,在26年12月16、17两日,我妇女遭日军蹂躏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离奇惨虐,实史乘所未前闻,如12月13日,民妇陶汤氏,在中华门东仁厚里5号,被日军轮奸后,剖腹焚尸。怀胎9月之孕妇肖余氏,16岁少女黄桂英、陈二姑娘及63岁之乡妇,亦同在中华门地区,惨遭奸污。乡女丁小姑娘,在中华门堆草巷,经日军13人轮奸后,因不胜狂虐,厉声呼救,竟被刀刺小腹致死。同月13日至17日间,日军在中华门外,于轮奸少女后,复迫令过路僧侣续与行奸,僧拒不从,竟被处宫刑致死。又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3人,因遭日军强奸,羞愤投江自尽。凡我留京妇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率奔避于国际委员会所划定之安全区。讵日军罔顾国际正义,竟亦逞其兽欲,每乘黑夜,越垣入内,不择老幼,摸索强奸,虽经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迭向日军当局严重抗议,而日将谷寿夫等均置若罔闻,任使部属肆虐如故。”“再日军锋镝所至,焚烧与屠杀常同时并施,我首都为其实行恐怖政策之对象,遍处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成灰烬。我公私财产之损失殆不可以数字计。中华门循相里房屋数十幢,均遭烧毁,居民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等数百人,庐舍成墟,栖息无所。中华门钓鱼巷、湖北路、长乐路、双闸镇各处居民,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等房屋数百幢,亦俱焚烧,荡然无存。至12月20日,复从事全城有计划之纵火暴行,市中心区之太平路,火焰遍布,至夜未熄,且所有消防设备,悉遭劫掠,市民有敢营救者,尽杀无赦。”“日军更贪婪成性,举凡粮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如在石坝街50号,抢掠国医石筱轩名贵书籍4大箱,字画古玩2千余件,木器400件,衣服30余箱。又在集庆路、任管巷等处,掠劫民间牲畜、粮食、钱财不可胜计。即国际红十字会病院内,护士财物,病人被褥,难民食粮,亦遭洗劫一空。美大使馆职员陶格拉斯晋钦(DouglasJenkine)美籍女教士格蕾丝苞尔(MissGraceBauer)德人乌拉比、巴赤德、波濮罗、蒸姆生(RabeBarchardtPobloJeimssen)等住宅,并经先后搜劫,损失严重。”种种暴行,更仆难数。日本投降后,谷寿夫在东京被捕,经我驻日代表团解送来京,由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理由查本案被告谷寿夫,于民国26年,由日本率军来华,参预侵略战争,与中岛、牛岛、末松各部队,会攻南京,因遭我军坚强抵抗,血战四昼夜,始于是年12月12日傍晚,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翌晨率大队进城,留驻一旬,于同月21日,移师进攻芜湖各情,已据供认不讳。(见侦查卷66页,审判卷7宗16页、23页。)至其陷城后,与各会攻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杀戮及焚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此项事实,匪特已据身历其境之证人殷有馀、梁廷芳、白增荣、单张氏、鲁、殷南冈、芮方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歧、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等1250余人,及当时主持掩埋尸体之许传音、周一渔、刘德才、盛世徵等,具结证明,(详见附件甲1至28号,附件乙1至858号,京字9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
罪证
且有红十字会掩埋尸体43071具,崇善堂收埋尸体112266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冠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3000余具所立之碑文为凭。(见京字3号,16号,17号各证。)复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5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员宋士豪等,验明尸骨,多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伤痕,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字14号证。)并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15帧,及实地摄制之屠城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字1号,2号,15号各证。)至陷城后,日军各部队分窜各区,奸淫肆虐,如乡妇陶汤氏被奸后剖腹焚尸,丁小姑娘遭轮奸后刺死,即妊妇老妪亦同遭奸污,又放火烧毁民房,掠劫财物,以及闯入安全区内,强奸妇女,劫取外人财产等情,亦据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证人萧余氏、陈二姑娘、柯荣福、方鹤年、张孙氏、范实甫、张万氏、周一渔、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石筱轩、徐兆彬等百余人,分别结证是实,核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内档案列举之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H.J.Timperley)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史迈士(LewisS.C.Smythe)所作《南京战祸写真》,暨当时参加南京战役之我军营长郭歧所编《陷都血泪录》,胪载各节,悉相吻合。(详见附件丙、丁、戊、己及京字9号至12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又经当时留京之美籍教授贝德士(M.S.Bates)、史迈士(LewisS.C.Smythe)本于目击实情,到庭宣誓并具结证明无异。是会攻南京之日军各将领,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无可掩饰,虽据辩称:(一)被告部队入城后,系驻扎中华门,于12月21日全部开赴芜湖,当时中华门一带,正值激战,居民迁徙一空,并无屠杀对象,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兵番号,故屠杀事件,应由中岛、末松,及其他部队负责,即罪行调查表亦多载有“中岛”字样,可见与被告无涉。(二)被告所属部队,军纪严肃,可保证未曾杀害一人,除已经证人小笠原清到庭证明外,应请传讯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本铁熊等,即可明了。(三)本案证据全系伪造,不足为论罪根据等语,以为免责之辩解。但关于第一点,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在合同意思范围以内,各自分担犯罪行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为,以达其犯罪之目的者,即应对于全部所发生之结果,共同负责。(参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号,26年渝上字第1744号各判例。)被告既系会攻南京之高级将领,因遭守军猛烈抵抗,(见审判卷7宗16页)乃于陷城后,会合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各区,实施大屠杀及奸掠焚烧等暴行,我被俘军民惨遭杀戮者,达30余万人之众,已与监督不严之偶发事件,显有不同。况经当时驻京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于26年12月14日至21日,即在被告部队驻京之期间内,前后12次,分向日军当局及日本大使馆,提出严重抗议,并在照会内,附录日军烧、杀、淫、掠暴行,计113案,促请日军注意管束部属,防止暴行扩大,(见南京安全区档案原文1至49页,及附件,京字10、11号各证。)而被告等各将领,又均置若无睹,纵兵肆虐如故,且反将此种惨烈屠城情状,摄成电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战绩。
事实
其系与各会攻将领,基于合同意思,共同纵兵,分头窜扰,而作有计划之大规模屠杀及焚烧奸掠,至为明显。纵令被告部队,仅在旬日间,分担京市一隅之屠杀等暴行,然既与各会攻将领,本于联络之犯意,互相利用,以达其报复之目的,依照上述说明,即应就全部所发生之结果,与松井、中岛、牛岛、末松、柳川各将领,共同负责,奚容以罪行调查表载有“中岛”字样,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兵番号等词为藉口,希图诿卸。矧查京市各区,屠杀奸掠等事件,泰半系发生于被告部队驻京之期间内(即12月12日至同月21日),即在被告自承为其防区之中华门一带而遭烧、杀、淫、掠之居民有案可稽者,已达459起,(详见附件甲9、13、18、19、20、24、26、28号,乙1至370号,丙1至21号,丁1至57号,戊1至3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其中被害人家属及证人,且多能切实指明被告部队之罪行,如据范文卿之子范实甫供称:“谷寿夫部下杀人、放火、强奸,无所不为,最残忍的要算是谷寿夫部队,杀人最多约有十几万人,我家对门丁道台的孙女被谷寿夫部下13个人强奸,这小姑娘因受不了,惨叫,被日军一刀刺破小腹而死,我还看见邻人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放火,他去救火,被日军一刀砍死。”丁长荣供称:“我儿子丁连宝,被谷部(指被告)士兵用枪打,又戳一刀死了,当时一共打死7个人,又在中华门赛虹桥,见两个妇人被日兵强奸后,用刺刀从阴户刺入腹部,致腹破肠流而死。”徐承铸供称:“我胞兄徐承耀,被谷寿夫部队拉,经母亲哀求,不肯释放,当被拉到雨花台下用枪打死。”又据证人欧阳都麟供称:“日军谷寿夫部队攻陷南京,由中华门首先进城,先行屠杀,就此两天内(12、13两日)中华门内外,遍地尸首,惨不忍睹,有的用刺刀刺孕妇腹部致死,致腹破胎坠而死,有的用刺刀从妇女阴户刺入,刀尖透出臀部致死,亦有80岁老妇,被强奸致死。”证人张鸿如供称:“日军于26年农历11月初10晚进城,杀人放火奸淫最厉害的是谷寿夫部队。”各等语,(见本庭审判卷1宗30页,3宗35页、39页、43页,7宗60页、61页。)尤足见被告部队分担实施暴行之事实,昭然若揭,尚何有狡赖之余地。关于第2点,查被告部队,远在保定石家庄一带作战时,即曾抢劫居民陈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28箱及红木家具等物多件,又在浙江德清县境,残杀平民卜顺金、卜玉山等人,(见京字18号、20号各证。)是其军纪之败坏,已可概见,迨会攻南京陷城后,更暴行累累,凶残无匹,乃反谓军纪严肃未曾杀害一人,显属遁辞,至证人小笠原清,于被告部队会攻南京之时,尚在日本求学,徒以臆测之词,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自属无可采信。又查被告所属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及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本铁熊等,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长官,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本有共犯嫌疑,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所预期之陈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无非藉端希图延宕。关于第3点,查本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将当时目击日军暴行痛陈如绘。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掘出。灵谷寺无主孤魂3千余具之墓碑,至今犹存。郭歧所编《陷都血泪录》,远在民国27年即在西安写成,并于同年8月披露于西京平报。(见京字第12号证第1页。)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之档案,外籍记者田伯烈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及美籍教授史迈士所作《南京战祸写真》,皆为当时未曾参加作战之英、美、德人士,本其目睹情形,所作之日军暴行实录。日军以杀人为竞赛娱乐,且系在被告该国“东京日日新闻”登载。(见京字10号证第284及285页。)屠杀照片及屠城电影,俱为当时日军所摄制,藉以夸耀武功。均系被告及会攻南京各将领共同实施暴行之铁证。被告竟以空言抹煞,妄指为伪造,可谓毫无理由。综上各点抗辩,均属狡展图卸,殊无可采。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重处断。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系基于概括之犯意,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戮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揆其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照炯戒。
据上论结
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4条第2项,第23条第3款、第7款,第28条,第46条,第47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2条,第3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第4款、第24款、第27款,第11条,刑法第28条,第55条,第56条前段,第57条,判决如主文。本案经本庭检察官陈光虞莅庭执行职务。中华民国36年3月10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石美瑜印审判官宋书同印审判官李元庆印审判官葛召棠印审判官叶在增印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张体坤中华民国36年3月10日(即公元1947年3月10日)
万人空巷
1947年4月,谷寿夫受公审。公审当日,宽敞的法庭里挤满了人群。法庭外的广场上站满了旁听者,收音机、扩音器设在全城各街道要道口。
进行公审的几天里,南京城万人空巷。最后一天宣判时,法官对谷寿夫这个魔鬼说:“谷寿夫你在家躲得了吗?你们的行为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愤恨,整个地球你都无藏身之地了,就是杀了你124个谷寿夫,都不能抵偿我30万同胞的万分之一,你还有何话可说,你有什么交代,要不要给亲人写信,今天对你宣布死刑!”
谷寿夫写完信后,宪兵立刻将他押赴雨花台刑场。行刑人员是宪警队的洪班长,沿途人潮汹涌,跟着十轮大军车,围观的市民大喊大叫:“好啊!杀人魔王今天要被人杀了。”到了雨花台,满山坡都挤满了观看行刑的人群,声讨这个即将赴鬼门关的魔鬼。
押解谷寿夫的车一停,张涛和另一名宪兵将谷寿夫拖下车时,谷寿夫已吓得全身发软,站不起来了,只好由张涛和另一名宪兵左右扶持站立。
宪兵押谷寿夫上刑
家住惠州的80岁老兵张涛来到惠州市博物馆,将他书写的《抗战回忆录》手稿送给博物馆收藏,并首次披露了自己59年前押解乙级日本战犯谷寿夫上刑场的经历。

  同年(公元1882年)出生的名人:

张宗祥 (1882~1965) 著名学者、诗人、书法家 浙江省嘉兴海宁

段世垣 (1882~1914) 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关百益 (1882~1956) 河南省开封市

张乐天 (1882~1974) 近现代画家 河南省开封市

冷遹 (1882~1959) 江苏省镇江丹徒区

大事年表
1903年11月陆军士官学校第15期毕业。成绩16名。排名32号的就是中岛今朝吾
1904年3月近卫步兵第1联队付,少尉,日俄战争随军。
1905年6年 陆军中尉
1912年11月以陆军大学第24期毕业,毕业的时候成绩名次3号优等生
1915年4月英国大使馆付武官侯补校官
1917年8月以第一次世界大战英国军随军(观战武官)
1919年4月陆军大学教官
1924年2月陆军大学教官
1927年3月步兵第61联队长(大佐)
1928年8月第3师参谋长
1930年5月国际联盟陆海空军问题常设委员,8月陆军少将・同陆地空军的日本代表。
1932年8月军事调查委员会委员长
1933年8月近卫步兵第2旅长
1934年8月陆军中将・东京湾要塞司令官
1935年6月5日 第9师团留守师团长。
1935年12月第6师团(熊本)师团长
1937年11月上海攻略战胜利。12月南京攻略战胜利,参与南京大屠杀,28日回国任中部军司令。
1939年8月待命,9月预备役编入
1945年8月大战末期召集的第59军司令官兼军管区司令官。终战后,中国复员监就任。
1946年2月根据GHQ作为BC级战犯被逮捕。到8月被交给了国民政府审判。
1947年3月10日在南京军事法庭作为BC级战犯死刑判决。
1947年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
后代
长子谷隼夫,1944年11月9日在中国战场上被中国空军击毙。
2004年,石美瑜的儿子石南阳将石美瑜自存的谷寿夫判决书底稿捐赠给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同年(公元1947年)去世的名人:

吴廷燮 (1865~1947) 江苏省南京江宁

蒋师愈徐庆烈 (1897~1947) 江苏省淮安涟水县

倪秀英 (1908~1947) 江苏省盐城亭湖区

李慎柏 (1909~1947) 江苏省淮安洪泽区

张鹏举 (1911~1947) 江苏省泰州泰兴

易乃千 (1913~1947)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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