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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及其签订者

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德五读书,六名七相八敬神,九交贵人十养生。

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众多,这些条约的签订大多发生在近代史时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不平等条约及其签订者:

条约名称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签订者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南京耆英、伊里布(清政府代表);璞鼎查(英国代表)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广东虎门耆英(清政府代表);英国代表(具体姓名不详)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澳门望厦村耆英(清政府代表);顾盛(美国代表)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广州黄埔耆英(清政府代表);拉萼尼(法国代表)
《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天津桂良、花沙纳(清政府代表);额尔金(英国代表);葛罗(法国代表);普提雅廷(俄国代表)等
《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北京奕䜣、桂良、文祥(清政府代表);额尔金(英国代表);葛罗(法国代表);伊格纳提耶夫(俄国代表)等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日本马关李鸿章(清政府代表);伊藤博文(日本代表)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北京奕劻、李鸿章(清政府代表);各国代表(具体姓名不详,包括英、俄、德、法、美、日、意、奥、比、西、荷十一国)

请注意,由于历史文献和资料的限制,部分条约的签订者可能无法提供具体姓名,特别是列强一方的代表。此外,清政府在不同时期签订条约的代表也可能有所不同,上述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条约的签订者。

这些条约的签订大多是在战败或列强胁迫下进行的,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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