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历史笔记 首页 浙江金华名人 卢子跃

卢子跃

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
卢子跃,男,汉族,1962年3月生,浙江永康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卢子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子跃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曾任永康县棠溪公社人武部副部长、乡党委副书记、人武部部长、乡党委书记,永康县桥下乡党委书记,永康县方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永康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副局长、方岩区区长、区委书记、风景旅游管理处主任,永康县古丽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永康市委常委、古丽镇党委书记,永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东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兼经济开发区主任,东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10月至2002年01月,义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年01月至2002年10月,义乌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年10月至2005年04月,兰溪市委书记;
2005年04月至2006年07月,台州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6年07月至2008年04月,台州市委常委、临海市委书记;
2008年04月至2008年05月,丽水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2008年05月至2009年01月,丽水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9年01月至2011年03月,丽水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期间:2010年12月 临时主持丽水市委全面工作);
2011年03月至2012年04月,丽水市委书记;
2012年04月至2013年01月,丽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01月至2013年0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丽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03月至2013年0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年05月至2014年0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宁波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4年01月至2016年03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宁波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十二届浙江省委候补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3月2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6年6月2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卢子跃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欺骗组织,在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为谋求职务提拔送给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卢子跃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卢子跃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浙江省宁波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卢子跃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7年3月9日,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卢子跃利用其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中共临海市委书记、中共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4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一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卢子跃利用其担任浙江省东阳市副市长、义乌市市长、兰溪市委书记、临海市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市长、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卢子跃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亿余元。
一审宣判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案,对被告人卢子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卢子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卢子跃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子跃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中共临海市委书记、中共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81221亿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子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卢子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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