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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晖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副书记
马晓晖,男,汉族,1966年1月生,浙江慈溪人,1984年2月参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 
2022年11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副书记马晓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马晓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马晓晖受贿所得、滥用职权造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4.02-1991.03 慈溪县浒山镇工商所干部,县工商局副科长、局团支部书记(其间:1984.05-1987.05在自考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1.03-1992.05 慈溪市横河区天东乡副乡长
1992.05-1992.08 慈溪市浒山镇党委委员
1992.08-1994.01 奉化市大桥镇镇长助理
1994.01-1994.06 慈溪市政府办公室秘书
1994.06-1995.08 慈溪市团委书记
1995.08-1997.09 宁波市团委副书记
1997.09-2000.12 宁波市团委书记(其间:1998.08-2000.12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1996.04-1998.02在浙江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结业)
2000.12-2004.08 宁海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厅级,其间:2001.03-2004.01在省委党校党政领导与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2001.09-2002.11在澳门科技大学MBA班学习;2002.03-2002.07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4.08-2006.06 宁海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副厅级),2005.02县长
2006.06-2009.07 台州市路桥区委书记(副厅级)
2009.07-2013.01 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3.01-2013.05 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正市级待遇)
2013.05-2015.04 温州市委副书记(正市级待遇)
(2010.06-2014.06在厦门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班学习)
2015.04-2017.02 杭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杭州行政学院院长
2017.02-2017.04 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
2017.04-2018.02 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02-2021.08 湖州市委书记
2021.08-2022.03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首次披露
2021年8月9日上午,湖州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市委书记马晓晖主持并讲话。此后,湖州市政府官网“市委领导”一栏更新,马晓晖的简历被撤下。10天后,马晓晖被官宣主动投案,这也是官方首次披露,马晓晖已调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 
违纪被查
2021年8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马晓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罢免代表
2021年11月25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罢免马晓晖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 
依法双开
2022年3月,经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对第十四届省委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副书记马晓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晓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销毁证据,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毫无纪法底线,为私营企业主在土地收储、用地审批、房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滥权,干预插手招商引资和市场经济活动,大肆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马晓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马晓晖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马晓晖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一审开庭
2022年6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机关党组副书记马晓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叶向阳担任合议庭审判长,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瑞友出庭支持公诉。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马晓晖利用担任宁海县委副书记、县长,台州市路桥区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国际峰会杭州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杭州市委副书记,湖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土地政府收储、建设用地审批、房产开发、财政资金存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72万余元。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马晓晖在担任杭州市委副书记、湖州市委书记期间,为帮助特定关系人的相关公司违规获取巨额利益,通过打招呼、作批示、听汇报、过问、施压等方式,指使、授意或强令下属帮助特定关系人实际控制或合作的公司项目落户、低价受让土地、获取财政资金补助、强制销售消防产品等,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人民币6764万余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晓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马晓晖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代表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11月1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原副书记马晓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马晓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马晓晖受贿所得、滥用职权造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马晓晖利用担任宁海县委副书记、宁海县县长,台州市路桥区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国际峰会杭州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杭州市委副书记,湖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用地审批、政府补助资金、项目落地、土地收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72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马晓晖在担任杭州市委副书记、湖州市委书记期间,指使、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帮助特定关系人控制的相关公司低价受让土地、获取财政资金补助、销售消防产品等,致使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6764万余元,并使前述公司违法获利人民币3680万余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晓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晓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马晓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个人受贿违法所得已追缴,滥用职权造成的违法所得已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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