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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鸿

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德五读书,六名七相八敬神,九交贵人十养生。

浙江省委原常委、宁波市委原书记
许运鸿,男,汉族,1945年5月生,江苏高邮人。1963年入同济大学城建系学习,大学文化程度,工程师。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0年10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许运鸿有期徒刑十年。
人物经历
1945年5月,许运鸿出生,江苏高邮人。
1963年入同济大学城建系学习。
197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杭州市政工程处施工员,建设局技术员,城建局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
1981年任杭州市中东河综合治理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工程处处长。
1983年后,任杭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
1986年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杭州市常务副市长。
1990年后,任浙江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3年后,任浙江省副省长兼省计委主任、党组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中共宁波市委书记,宁波市代市长、市长。
1995年至1999年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撤消其中央候补委员职务。
人物事件
许运鸿在担任宁波市委书记期间,徇私渎职,支持和纵容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违规经营。截止到1997年11月底,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11.97亿元。期间,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彪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
许运鸿还施加压力,一次一次的批示,指示宁波日报社购买港商钟圣宏投资兴建的宁波华宏国际中心大楼,此楼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纠纷,严重影响了宁波日报社工作,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钟圣宏人民币105万元,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别墅一幢以及劳力士等名牌手表三块,可宁波日报社至今也没有搬进新楼,每年还要支付购楼贷款的利息。
在任职期间,许运鸿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宁波五洲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五洲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为止,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对五洲有限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和540万美元的贷款均未收回。另二家单位的767万元借款仅收回人民币17万元。其间,许运鸿妻子傅培培及儿子许斌还先后收受五洲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教华所送人民币450多万元。
中纪委处理情况
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中央全会撤销许运鸿的中央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许运鸿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鉴于许运鸿的有些问题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审查。
审判结果
10月17日上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庭认为,许运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7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详述
滥用职权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2000)杭检刑诉字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运鸿犯滥用职权罪,于200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浙法刑他字第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守忠、检察员张哲峰、代理检察员宗昊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运鸿及其辩护人王俊民、周伟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4月,时任中共宁波市委书记、市长的被告人许运鸿,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作出错误指示,致使原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未按规定撤销,却挂靠于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该公司江东营业部名义继续从事金融活动。1995年下半年,该营业部总经理吴彪为解决独立融资权等问题,多次通过被告人许运鸿之子许斌做工作,请被告人许运鸿予以关心、支持。后被告人许运鸿明知宁波金鹰集团总公司存在着违规经营等严重问题,仍要求有关人员帮助解决独立融资权问题,并促使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转让给江东营业部等单位,还提议吴彪担任新组建的宁波东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掩盖事实
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期间,宁波市有关部门在多次审计、检查中发现并指出江东营业部存在严重问题,被告人许运鸿得知后却掩盖事实真相,要求有关部门继续予以支持。1997年11月,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致函宁波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江东营业部的严重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被告人许运鸿却消极对待。在被告人许运鸿的支持和纵容下,江东营业部长期违规经营。截止1997年11月,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达人民币11.97亿元。
1996年6月,被告人许运鸿应许斌及秘书陈飞龙要求,多次批示、督促宁波日报社购买宁波华宏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华宏国际中心大楼。宁波日报社迫于被告人许运鸿的压力,于1997年10月与华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总售价为人民币1.8亿余元的购楼合同,并支付人民币9000余万元的购楼款。后华宏大楼因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而引发纠纷,严重影响报社工作,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以权谋私
1996年12月和1998年2月,被告人许运鸿应其妻傅培培、儿子许斌的要求,带领宁波市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先后两次到宁波五洲有限公司视察,要求有关部门在资金上予以支持。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先后向宁波五洲有限公司贷款计人民币1800万元和美金540万元。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公司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许运鸿的督促下,以借款形式向五洲公司注入资金计人民币767万元。现宁波五洲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述贷款均未收回,借款仅收回人民币17万余元。 
犯罪证据
犯罪事实
(1)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发布的甬银发字(93)第145号、甬银发字(93)第223号 (关于同意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开业的批复>均证明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是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事实。
(2)中共中央、国务院证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要限期撤销或并入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4)27号、银发(1994) 214号证明对越权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要求一律撤销的事实。
(3)证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原行长孙茂本、原副行长严惠芳、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原行长庄天闻和吴彪等人的证言及〈市长专题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银复字(1995)第120号、银金管字第7133号许可证书、江东营业部营业执照等书证均分别证明被告人许运鸿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了“能保则保,能不撤就不撤”的错误主张,致使原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未按规定撤销,而挂靠于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以该公司江东营业部名义继续从事金融活动的事实。
(4)证人被告人许运鸿原秘书陈飞龙及吴彪、许斌的证言分别证明吴彪为解决独立融资权等问题,找许斌、陈飞龙帮忙及许斌为此向被告人许运鸿说情的事实;证人谢建邦、宁波市原副市长孙炎彪、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原副行长韩沂的证言及金鹰集团整理的(市府领导听取公司的汇报和讲话的报告>均证明被告人许运鸿在金鹰集团为解决独立融资权问题,发表了“开正门,规正道”的讲话,并要求有关负责人设法解决、落实独立融资权的事实。
(5)证人谢建邦、孙茂本、宁波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戴瑞祥的证言及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检查组报送的、宁波保税区管委会报送的、宁波市审计局报送的甬审金(1997) 3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的银办函(1997)381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发布的甬银复字(1998)第30号等书证均分别证明在被告人许运鸿的多次过问下,江东营业部等单位得以组建成具有独立融资权的宁波东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事实。
(7)证人宁波市市长张蔚文、戴瑞祥、谢建邦等人的证言及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向宁波市委、市政府出具的浙银函(1997)44号、宁波市政府文件检阅单均分别证明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指出江东营业部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及严重后果,建议司法部门对江东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被告人许运鸿接函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后,消极对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事实。
(8)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东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理江东营业部债权债务工作小组(关于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基本依据、做法和资产损失核定情况汇报>均确认江东营业部合计资产损失和经营亏损总额为人民币11.97亿元的事买。
(9)被告人许运鸿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基本相符。
所涉公司
许运鸿案件与宁波的三个公司有关,一个是由徐彪投资的江东营业部,一个是由胡教华投资的五洲公司,另一个是由钟圣宏投资的华宏大楼(由许影响让宁波日报社买该楼作为办公楼)。
许运鸿在担任宁波市委书记期间,徇私渎职,支持和纵容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违规经营。截止到1997年11月底,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11.97亿元。期间,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彪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
许运鸿还施加压力,一次一次的批示,指示宁波日报社购买港商钟圣宏投资兴建的宁波华宏国际中心大楼,此楼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纠纷,严重影响了宁波日报社工作,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钟圣宏人民币105万元,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别墅一幢以及劳力士等名牌手表三块,可宁波日报社至今也没有搬进新楼,每年还要支付购楼贷款的利息。
在任职期间,许运鸿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宁波五洲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五洲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为止,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对五洲有限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和540万美元的贷款均未收回。另二家单位的767万元借款仅收回人民币17万元。其间,许运鸿妻子傅培培及儿子许斌还先后收受五洲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教华所送人民币450多万元。2000年10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许运鸿有期徒刑十年。
忏悔录
我是一个在党组织培养下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几十年来,我在“坦途中前进,顺利中上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特别是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我深知,干事业好比爬陡坡,地位越高,责任越大,脚下的路越险峭。我的失败是在这关键的时候,放松了,溜坡了。
认识错误
我对错误的认识和应承担的责任
在宁波工作的这几年,由于我在指导思想、具体指导和使用干部等方面的错误,使宁波在经济上酿成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在队伍建设上,我毁了一批干部,带坏了一大批干部,这种损失,特别是对广大干部情绪的影响,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对工作造成内伤;在对外形象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影响。所有这些,使我感到痛心,我负有全局的责任,领导的责任。
由于我自身表率不好、把关不严,讲私情,导致家属、子女的“私心”膨胀,铸成大错。江东营业部、报社大楼、五州公司“出事”的根源就在这儿,社会上议论纷纷。我很清楚,因为家属子女的“掺和”,加上我的“私情”,使事情越来越糟。我满足家属子女们的要求,并为他们的朋友提供帮助,其目的就是日后这些朋友会以更大的力气去帮助家属子女,提供“实惠”。
承担责任
私心、私欲一旦膨胀,后果不堪设想,我深受其害。家属子女的私欲膨胀后,他们感到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便摸透了我的脾气,不断用请、激、煽、骗等办法,让我出面为他们“服务”。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领导干部首先要管住自己,其次,才是管好配偶子女。我没有做到,自食其果。这两年我对家属子女过于放任,助长他们的优越感、特殊感。我也听到过群众议论和社会传闻,当时仅就事论事地向他们作些盘问,没有追根,更没有果断制止,只讲“亲情”,失去警觉性,放弃原则性,终成大患。他们的所作所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应当对这些社会后果负责。
犯罪根源
我犯错误的思想根源和主要教训
第一,最根本的问题,是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这是我非常深刻的体会,绝不是老生常谈。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之一是“骄气”。这几年,我个人发展非常顺利,到了宁波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又当上了“一把手”,结果“气盛”则“骄生”,乃至一直不相信自己会犯错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之二是“私心”,也就是忘记了共产党员的根本宗旨,私心使我在实际行动中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处处“打折扣”、“掺假”,对家庭、对亲人想“变通、兼顾”,结果铸成大错。
主要教训
第二,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是个“法宝”,没有执行好民主集中制,是我的又一条重要教训。对于一个“班子”,特别是对于“一把手”,健全民主集中制,正常的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一个严肃、团结、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对我来讲,至少会清醒许多。然而在宁波的后两年,自己过分轻信秘书和身边的几个人,以致民主作风不如以往。班子内部、上下之间、同志之间,不同意见听不到了,不少人不愿向我直言,使我失去监督,同时也就失去了许多提醒和发现问题的机会。
第三,千万不能放松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家庭家务的管理,这也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十分深刻的教训。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共产党人应该如何治家缺乏研究和思想准备,缺乏知识和经验,历史上封建官场中的封妻荫子之类的腐朽思想,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治家中的一些落后办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有些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一些沾染。”我一遍又一遍地学习这段讲话,对我的针对性实在太强了。这方面教训有两方面:一是我几乎不管家、不治家,也不想持家,没有营造一个好的家风,更没有一套严格的家规;二是社会上种种腐朽思想“乘虚而入”,对我的家属、子女产生影响、腐蚀,而我却没有警觉,把对他们的盲目迁就误认为是“爱”,结果混淆是非,帮忙添“害”。痛定思痛,承认错误、承担责任、接受教训、痛改前非,这是我应当有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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