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授予的荣誉称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评选表彰工作。对评选出的表彰人选授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 评选要求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1)评选范围:全国卫生计生和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中医药人员。 (2)表彰名额: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100名。 二、推荐名额 实行差额推荐,全国名中医推荐名额112名。 三、评选条件 全国名中医人选应为省级名中医、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 2.从事中医临床或炮制、鉴定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35年以上,仍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 3.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 4.中医药理论造诣较为深厚,学术成果丰硕,学术经验丰富,在传承学术、培养继承人方面有显著成效; 5.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大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6.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1.基层推荐。各基层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就拟推荐对象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代表)会议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公示结束后逐级上报推荐审核。 2.推荐单位申报。省级推荐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省级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提出初审推荐人选,并按照推荐的优先程度进行排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材料报全国名中医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名中医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全国名中医推荐审批表》(附件5)。推荐审批表和汇总表一式五份,盖章并附电子版光盘。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推荐意见等。 3.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向省级推荐单位反馈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初审通过后,省级推荐单位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初审通过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审阅材料、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产生表彰建议人选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表彰人选,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5.确定表彰人选。根据推荐、评审和公示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人选。 五、有关要求 1.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医德医风、学术成就、技术经验、群众公认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导向性。 2.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在下达名额内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不得重复推荐或超额推荐。 3.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推荐资格。对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经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4.资格截止时间。从事中医药工作年限等时间计算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5.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推荐审批表可从国家中医药局网站“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评选表彰”专栏下载。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表彰人选授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成立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监督组,负责监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 各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并随申报材料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