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陆武成,男,汉族,1953年5月生,甘肃庆城人,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法学理论专业。曾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6年11月17日,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履历 1972.02-1972.07,兰州市公安学校学员; 1972.07-1975.10,兰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政工科干事,局政治部干事、团总支书记; 1975.10-1983.11,兰州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干部一科、技术干部科干事; 1983.11-1984.09,兰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1984.09-1987.01,甘肃省委组织部经济干部处、党政干部处干事(1980年9月至1985年7月兰州大学夜大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 1987.01-1993.06,甘肃省委组织部党政干部处副处级组织员、副处长; 1993.06-1994.02,甘肃省委组织部党政干部处正处级组织员; 1994.02-1996.08,甘肃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处长; 1996.08-1998.09,金昌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1998.09-1999.04,金昌市委副书记、金昌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1999.04-2000.12,金昌市委副书记、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0.12-2001.04,金昌市委副书记(主持市委工作)、金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1.04-2005.03,金昌市委书记(1998年8月至2001年6月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5.03-2008.05,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甘肃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8.05-2008.07,甘肃省委常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甘肃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 2008.07-2012.04,甘肃省委常委,中共兰州市委书记兰州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甘肃预备役师党委第一书记 2012.04-2012.10,兰州市委书记、兰州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甘肃预备役师党委第一书记; 2012.10-2012.12,待安排; 2012.12-2013.01,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2013.01-2015.01,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党的十六大代表,甘肃省第九、十次、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甘肃省第九、十届人大代表,中共甘肃省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陆武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1月2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武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5年2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罢免陆武成的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依法双开 2015年5月1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陆武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陆武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陆武成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陆武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武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5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陆武成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陕西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武成利用其担任甘肃省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7月1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武成受贿一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武成利用其担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陆武成的刑事责任。 陆武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16年11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武成受贿案,对被告人陆武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陆武成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武成在担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职务晋升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6155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武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陆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