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魏民洲,男,汉族,1956年8月生,陕西蒲城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全日制大学,工学学士;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8年11月20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人物履历 1975.08——1976.03,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03——1978.02,陕西省蒲城县甜水井公社党委委员、革委会副主任兼惠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02——1982.01,陕西机械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本科,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1——1983.10,机械工业部郑州电缆厂助理工程师,厂党委委员,团委副书记(1982.06任团委副书记); 1983.10——1985.01,共青团河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兼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1985.01——1996.06,共青团陕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年旅行社陕西分社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省青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兼希望工程办主任(其间:1995.09——1998.07,在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06——1998.02,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 1998.02——2002.01,商洛地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0.01,在中央党校33期培训班学习); 2002.01——2002.02,商洛地委副书记,商洛行署党组书记; 2002.02——2005.06,商洛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其间:2003.03——2004.01,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一年); 2005.06——2007.01,商洛市委书记; 2007.01——2007.05,商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5——2007.06,陕西省委常委,商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6——2007.12,陕西省委常委(其间:2007.09——2007.11,在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 2007.12——2012.06,陕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2.06——2016.12,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 2016.12——2017.01,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2017.01——2017.05,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5月2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5月2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民洲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终止代表 2017年6月2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魏民洲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魏民洲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魏民洲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依法双开 2017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魏民洲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投机和政治攀附,政治品行败坏,长期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接受公款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魏民洲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魏民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8月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8月2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副部级)魏民洲决定逮捕。12月中旬,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副部级)涉嫌受贿罪案的侦查工作结束,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8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魏民洲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民洲利用其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西安市委书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6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受贿一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民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利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中共西安市委书记,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融资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等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万元。提请以受贿罪依法追究魏民洲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魏民洲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魏民洲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司法机关判罚。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11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魏民洲受贿案,认定被告人魏民洲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民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担任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商洛市委书记,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及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和相关单位在矿产开发、土地竞拍、工程承揽、融资贷款以及他人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783324亿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民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魏民洲在案发前与他人串供,指使他人销毁部分受贿所得,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魏民洲在受贿犯罪中有人民币2000万元属于受贿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部分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