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 盖如垠,男,汉族,1953年3月生,辽宁东港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工程师。曾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7年4月13日,盖如垠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人物履历 1970.09—1974.04,辽宁省沈阳气压机厂工人、车间副指导员 1974.04—1975.01,共青团辽宁省沈阳市委工作人员 1975.01—1978.09,共青团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学校部部长 1978.09—1979.04,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1979.04—1982.07,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辽宁分校机械专业学习 1982.07—1983.04,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一队副队长 1983.04—1984.08,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一处副主任 1984.08—1984.11,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一处主任 1984.11—1989.12,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 1989.12—1992.12,共青团辽宁省沈阳市委书记 1992.12—1993.08,辽宁省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93.08—1996.01,辽宁省辽中县委书记 1996.01—1998.01,辽宁省沈阳市市长助理(1994.09—1997.09,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8.01—1998.12,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 1998.12—2002.1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 2002.10—2004.10,黑龙江省大庆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10—2007.04,黑龙江省大庆市委书记 2007.04—2008.01,黑龙江省委常委、大庆市委书记 2008.01—2008.02,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大庆市委书记 2008.02—2009.08,黑龙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09.08—2012.01,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 2012.01—2012.03,黑龙江省委常委 2012.03—2012.05,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2012.05—2013.01,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党组书记 2013.01—2015.1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2月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1] 免去职务 2015年12月14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5年12月18日,辞去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第十六号公告,盖如垠因涉嫌违纪而丢失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依法双开 2016年2月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盖如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用公款旅游,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子收受财物,纵容、默许其子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其配偶、子女接受他人赠送现金,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盖如垠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盖如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2月1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书记、原副主任盖如垠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盖如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盖如垠,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如垠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庆市委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哈尔滨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盖如垠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庆市委书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哈尔滨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盖如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盖如垠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各界群众和新闻记者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4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盖如垠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盖如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盖如垠利用担任大庆市委书记、黑龙江省副省长、哈尔滨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03.6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盖如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盖如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