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凤君,男,回族,1942年8月生,山东禹城人,生于吉林长春。2009年3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5月2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个人履历 1966年7月参加工作。 1967年吉林工业大学机械铸造专业毕业。 1975年后,任一汽工艺员、工艺处副科长、生产处副处长、厂长助理。 1984年任吉林省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85年任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长。 1988年2月任吉林省计委主任。 1991年3月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5年6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 2001年1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年6月任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2年5月任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八届吉林省委委员。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终止了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据悉,米凤君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于2008年4月底被“双规”。 卸任后案发 经记者调查获知,米凤君于2008年4月28日在长春市中心吉隆坡大酒店内被中央纪委专案组控制,并带离长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官员告诉记者,2008年“五一”节后,权威部门在小范围通报了米凤君被“双规”的消息,内容包括米凤君涉嫌受贿、违规批地及生活作风问题。米凤君在吉林副省级官位上长达17年,案发时卸任仅3个月。米凤君是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涉案被查的最高级别官员。 部下举报 知情者告诉记者,米凤君近十年来虽多次被发现经济问题,但均“有惊无险”。直至2008年3月,米凤君的老部下、长春市委原副书记田忠“卖官案”开庭,田忠为求重大立功,避免被处极刑,在一审开庭后即进行检举,检举内容便包括其老上司米凤君的问题。 长春当地人士称,米凤君在长春民怨颇大,民间称其为“米老鼠”,意指贪欲十足。由于米在长春城区好大兴土木,又被外号“米大扒”,暗指长春最繁华的长江路被拆得面目全非。 生活堕落 有消息称,米凤君为了保住官职不丢和违法不被查处,一方面不停地向有关领导行贿,另一方面避而不见。中纪委找他谈话,他躲起来谁也不见。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利用其好色特点,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监控定位手机,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将他和两名卖淫女当场抓获。办案人员找人取证时,有人指证米凤君是这里的常客。 一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28日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8年2月,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米凤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米凤君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