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原省长 张国光,男,汉族,1945年4月生,辽宁绥中人。 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飞机发动机系高空设备专业,大学学历、工程师。196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省长。 2004年12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人物履历 1963年09月——1968年09月,北京航空学院飞机发动机系高空设备专业学习。 1968年12月——1982年10月,辽宁沈阳松陵机械厂设计科设计员、副科长。 1982年10月——1985年04月,辽宁省沈阳飞机制造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5年04月——1990年08月,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0年08月——1993年08月,中共辽宁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年09月——1997年12月,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沈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8年01月——2000年11月,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0年12月——2002年05月,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 2002年06月,当选为中共湖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中共第十五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04年2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 给予张国光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国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给予张国光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张国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此案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收受刘某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审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9日依法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11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已判刑)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