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原副书记 张敬华,男,汉族,1962年7月生,江苏泰州人,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委副书记、江苏省政协党组副书记。 2022年9月,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敬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8 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5.08—1987.10 国家计委综合司干部(其间:1986.07—1987.07中央机关讲师团赴河北省滦县支队队员) 1987.10—1993.04 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综合处科员、副科长 1993.04—1994.03 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综合处科长 1994.03—1996.10 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 1996.10—2000.12 江苏省生产调度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2000.12—2001.06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时负责人 2001.06—2003.06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2003.06—2004.01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2004.01—2006.01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2006.01—2008.03 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 2008.03—2009.07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2009.07—2010.01 江苏省徐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0.01—2012.04 江苏省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04—2012.06 江苏省镇江市委书记 2012.06—2013.03 江苏省镇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03—2016.03 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2016.03—2017.07 江苏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7.07—2021.02 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兼南京市江北新区党工委书记 2021.02—2021.11 江苏省委副书记 2021.11—2021.12 江苏省政协党组副书记 党的十八大代表 [9] 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十二届、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江苏省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已被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2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1年12月1日,江苏省委决定:免去张敬华的江苏省政协党组副书记职务。 终止资格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南京市选出的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敬华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被责令辞去代表职务,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敬华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2年5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敬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政绩观偏差,为谋求个人进步搞经济数据造假,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敬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张敬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决定逮捕 2022年6月,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敬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江苏省委原副书记张敬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敬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敬华利用担任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镇江市委书记,江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兼南京市江北新区党工委书记,江苏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债务催收、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确认处分 2022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张敬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张敬华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