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委员 苏和,男,蒙古族,1955年4月出生,黑龙江省肇源人,大学学历,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 2021年7月22日消息,苏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71年03月至1975年01月,吉林省哲里木盟查金台牧场工人; 1975年01月至1977年07月,吉林省科左后旗酒厂工人; 1977年07月至1978年03月,吉林省科左后旗广播站记者、编辑;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2年01月至1984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副科长; 1984年05月至1984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1984年11月至1991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1年07月至1993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1993年12月至1994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1994年05月至1998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昆都仑区委书记; 1998年05月至2003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盟长; 2003年03月至2003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 2003年07月至2005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 2005年03月至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2014年12月至2015年04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 2015年04月至2018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 2018年05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0月2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5月14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委员苏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苏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为掩盖违纪违法问题,与他人串供,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将其个人宴请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支付;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大肆收受财物,严重破坏国资系统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对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为官不廉,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装修;为涉黑涉恶人员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苏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苏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5月2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正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苏和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据最高检2021年7月22日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苏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苏和利用担任包头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包头市委常委,包头市昆都仑区委书记,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盟长,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