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秦朝故事阅读 秦始皇灭诸侯,置郡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统一国家。无庸置疑,这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战国时代,诸侯割据,七雄并争,为什么只有秦能够统一?对于这个大家所熟知的问题,过去由于史书记载语焉不详,我们只能知道一个大概的情况。现在我们通过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对秦的一方有了较多的感性认识。 一、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耕战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从商鞅到秦始皇,秦国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广大劳动人民在这种政策下,努力从事耕战,从而使秦国国富兵强,为秦始皇的统一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秦简中保留了不少有关重农政策的法律条文。例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厩苑律》、《牛羊课》规定:如饲养耕牛好的,奖田啬夫一壶酒、十条干肉,赐牛长三十日劳绩,免除饲养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饲养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责,并罚饲养人服徭役两个月;如果牛减膘,则笞打主事者(牛长)。这些规定,对农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户不得有两人同时戍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司空律》还规定:以劳役抵偿罚金的人在农忙季节可以归田农,种时(莳)、治苗,时各二旬。 《仓律》在秦律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法令。例如粮食入仓,辄为籍,即登记石数,并注明仓啬夫、佐、史、廪人等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粮食出仓,也要经过同样手续。如果出现亏空,隐匿不报,或者移赢补亏,与盗窃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粮食损坏而无法食用,不满百石以下,斥责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罚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补偿腐败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粮食亏损要受到惩罚,即使少量耗损也不行。如果仓库里有三个以上老鼠洞,就要罚一盾(《法律答问》)。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封建国家有没有足够的粮食,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仓律》正是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秦统治者的重农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对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等也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加速封建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称: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记·货殖列传》)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二、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h(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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