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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

岳阳市 湘阴名人录

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

李嘉,男,汉族,1964年9月生,籍贯湖南湘阴,中山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3年09月-1987年07月,在中山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专业学习;
1987年07月-1991年09月,任中山大学团委干事;
1991年09月-1994年12月,任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1993年03月正科,1994年05月副处);
1994年12月-1996年01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6年01月-1996年11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宣传部部长;
1996年11月-1998年12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1994年09月-1997年12月,在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6年09月-1997年01月,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8年12月-2001年07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1年07月-2003年05月,任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
2003年05月-2005年12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副市长;
2006年01月-2007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7年01月-2010年07月,任梅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9年09月-2007年07月,在中山大学中国哲学专业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10年07月-2011年01月,任梅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1年01月-2012年02月,任梅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年02月-2012年05月,任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05月-2012年11月,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11月-2016年03月,任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珠海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3月24日,珠海召开全市干部大会,宣读广东省委有关决定:免去李嘉的珠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16年4月1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广东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3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顶风违纪,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安排家属及他人旅游,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在公务接待中搞奢靡之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篡改本人档案并向组织提供虚假说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纵容和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巨额利益,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嘉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其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性质和影响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中共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嘉利用其担任中共广东省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梅州市委书记、中共珠海市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一案。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担任梅州市委副书记、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梅州市委书记、珠海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土地出让、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8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李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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